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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答
一、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三十六条”中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 “三十六条”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二、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具体规定有哪些?
2.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3. 关于加速折旧
4.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 优惠政策有哪些?
2. 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3.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
的孵化器,应符合哪些条件?
4. “ 孵化企业 ” 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四、 4 万亿投资希望能尽快拉动经济增长,投在何处?
五、上海针对重大课题加快出台新政策
六、上海力争五百个制造业项目落户
七、中小企业搞活发展的关键?
八、浦东推出多项融资创新,缓解科技型企业“饥渴症”
九、年内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全覆盖,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十、在强化科研成果管理,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今年 5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 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包括: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加强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推进落实机制等 10 个部分 36 条。
1. “三十六条”中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有:(四)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 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技术中心、购买国外先进研发设备等,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七)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国有重点制造类企业集团要制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逐步达到 5% 以上。将研发投入、品牌创新、专利授权和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支持多种所有制企业推进自主创新。民营、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均可公平参与申报地方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创造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品牌。中方企业在扩大合资合作中,要更加注重对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九)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
2. “三十六条”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二十五)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
(二十六)按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和收益分配。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二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30 %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 50 %。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 %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 1 %。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70% 。实施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计划,纳入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系列。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十九)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市重点产品出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研究和通报。整合质量技监、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WTO 咨询中心等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
二、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国发 [2005]44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国发 [2006]6 号 ) 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88 号),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教育经费扣除比例、加速折旧、免税及税率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具体规定有哪些?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 以下统称企业 ) ,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 100 %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与以前政策规定差异的解释 : 1996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1999]49 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大到 10 %以上(含 10 %),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应税所得额。同时,对政策的享受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享受范围上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二是亏损企业不能享受。三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政策面过窄,造成了很多企业不能享受。
新政策扩大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条件。一是享受政策的对象必须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二是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三是强调在按规定实行 100% 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如:实行计税工资扣除的企业,其研发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 1600 元 / 人 / 月,再加计扣除 50% ,则当年允许扣除 2400 元 / 人 / 月。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间接优惠政策。特点是目的性强,在税前给予优惠。可把企业享受税收利益的多少和企业税前的技术开发活动结合。能够直接鼓励企业技术开发。是国际上比较普遍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2.5% 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与原政策的不同有两个方面,一是扣除比例提高了 1 个百分点。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才能允许扣除。
3. 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干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与原政策相比,此项政策在三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部企业。二是将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的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 10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三是扩大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范围。在上述变化的基础上,同时明确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仪器和设备的范围。一是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后企业新购进的。二是仪器和设备的用途是进行研究开发。
4.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前,我市执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所规定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减按 15% 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 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免征所得税。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政策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将开办之日起调整为获利年度起。有利于投入资金量大、新产品研发期较长的企业。二是规定 “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 ,对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新政策,以前的企业执行原政策期满为止。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
1. 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3.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 75 %以上(含 75 %),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 90 %以上(含 90 %)。
4. “ 孵化企业 ” 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 3 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 1000 平方米 ;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 50 %以上。
四、 4 万亿投资希望能尽快拉动经济增长,投在何处?
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来势猛、变化快、影响深。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家安排了约 4 万亿元投资。这些投资能不能见效、怎么分配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这 4 万亿元中,保障性安居工程 2800 亿元;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3700 亿元;铁路、公路、机场、城乡电网 18000 亿元;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 400 亿元;生态环境投资 3500 亿元;自主创新结构调整 1600 亿元;灾后恢复重建 10000 亿元。

五、上海针对重大课题加快出台新政策
11 月 22 日 市委举行常委会,听取市委年初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关于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课题调研情况、上海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政策课题调研等五个重点调研情况汇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指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围绕这一首要任务,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突出实践,加快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要立足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更要着眼长远发展,围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目标,有针对性地细化深化具体措施,增强政策的操作性。
六、上海力争五百个制造业项目落户
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以产业基地和支柱产业为基础,以聚焦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为切入口,本市今年工业投资力争完成 1400 亿元,下一步本市将分类推进 30 个产业集群,争取总额 1000 亿元的 500 个有关制造业项目落户上海。首批将重点推进包括微电子、精品钢材、石油化工、新能源汽车、信息与通讯设备、船舶、输配电及电站设备等 7 个产业群,从研制攻关、创新体系建设、用户需求等出发,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突破工程”。
七、中小企业搞活发展的关键?
从今年 8 月份开始,上海先后有近 10 项支持中小企业搞活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这些政策针对性强,重点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等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不分行业、不分类型,体现了实惠制。
1. 重点聚焦,破解融资“死扣”
今年上海将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 2008 年的总额将从 30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改,市财政将可根据实际需求逐年增加其投放总额。融资渠道也有望进一步拓宽,举办 2008 年中小企业融资峰会以推动资本和项目对接。
多管齐下,搭建服务平台
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近三年来,本市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的国家及上海专项扶持资金超过 5000 万元,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组织编印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一本通》,将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同时就政府采购加大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支持进行相关的政策协调。
树立信心,加强环境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上海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未来五年立法计划。继续推进改制上市培育工程,指导区县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个性化的政策扶持。
八、浦东推出多项融资创新,缓解科技型企业“饥渴症”
今年 9 月份浦东新区出台了《浦东新区关于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意见》, 11 月份新区政府举行了浦东科技企业融资签约仪式, 55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新区新的融资模式,获得了总额超过 1 亿元的融资。本次签约仪式有三类融资方式:浦东科技金融公司委托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以及孵化器资助资金。这意味着上海金融和融资创新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九、年内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全覆盖,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公务卡”指的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这张卡除了具备普通信用卡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财政财务管理属性,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
建立“公务卡”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创新,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财政动态监管。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十、在强化科研成果管理,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方面的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在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逐步实施国库直接拨付。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同时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上海市在科研单位中建立了监事会制度,实行了监视持证上岗制度。上海市国资委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明确了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及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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