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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税 务


主要税收法规汇集

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3 号,2009 年1 月4 日)

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财税[2009]29 号,2009 年3 月19 日)

三、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57 号,2009 年4 月16 日)

四、创投企业70% 投资额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87 号,2009 年4 月30 日)

五、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财税[2009]70 号,2009 年4 月30 日)

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财税[2009]27 号,2009 年6 月2 日)

七、企业投 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 号,2009 年6 月4 日)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 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185 号,2009 年4 月10 日)

九、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国税发[2009]80 号,2009 年4 月16 日)

十、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12 号,2009 年4 月24 日)

十一、企业特殊重组业务可获所得税优惠(财税[2009]59 号,2009 年4 月30 日)

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3 号,2009 年5 月24 日)

十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 号,2009 年5 月4 日)

十四、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 号,2009 年5 月25 日)

十五、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财税[2009]14 号,2009 年2 月5 日)

十六、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财税[2009]43 号,2009 年3 月27 日)

十七、电视用发送设备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再次提高(财税[2009]88 号,2009 年6 月3 日)

十八、1.6 升及 以 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9]12 号,2009 年1 月16 日)

企业所得税类

  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财税[2009]29号,2009年3月19 日)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57号,2009年 4月16日)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创投企业 70% 投资额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87号,2009年4 月30日)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五、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2009年4月30日)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财税[2009]27号,2009年 6月2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七、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2009年6月4日)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1个年度内每一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1个计算期,每1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1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185号,2009 年4月10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发[2009]80 号,2009年4月16日)
  
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税函[2009]212 号 , 2009 年 4 月 24 日 )

  自2008年1月1日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十一、企业特殊重组业务可获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9]59 号 , 2009 年 4 月 30 日 )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特殊重组可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3号 ,2009年5月24日)
  
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0% 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类

  十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2009 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 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2009 年5月25日)
  
获得这三类无偿受赠形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进出口税收类

  十五、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财税[2009]14号,2009年2月5日)
  从2009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 。此次调整涉及 3325 个税号。

  十六、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财税[2009]43号,2009年3月27 日)
  自2009年4月1日起,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 。

  十七、电视用发送设备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再次提高(财税[2009]88号,2009 年6月3日)
  自2009年6月1日起 ,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优惠政策类

  十八、 1.6 升 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9]12号,2009年1 月16日)
  对 2009 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 1.6 升 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 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谓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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